汽院党发【2007】3号
2008年9月3日部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院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和“有领导,有计划,突出重点,适度增长”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和教学、科研等一线中青年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五条 党组织要从入学教育、新生军训就开始抓党建工作,通过团组织生活、入学教育、军训、个别谈心等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党组织要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七条 凡申请入党者,应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在接到申请书的一个月内派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其今后努力的方向,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自传书》。
第九条 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同时可指派预备党员配合培养联系人做积极分子工作。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培养联系人。对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中青年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与被联系人谈心,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向其提出写思想汇报等要求,帮助其尽快成熟;定期向党支部(或党支部大会)汇报对被联系人的考察情况,提出加强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填写《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品德、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考察意见,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十一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
“推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下述团支部指自然班级团支部)
(1)团支部对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青年进行考察评议,可以综合临时团支部、社团团支部等团支部意见和建议。
(2)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与会团员超过团支部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大会),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大会,党支部派两名党员参加会议并作指导,团支部介绍“推优”候选人情况,由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与民主投票。
(3)团支部汇总团员大会民主评议情况后,将推优对象报分团委审定,并报院团委备案和向所在党组织推荐。
推优对象有效期限为两年。两年中,若该团员未进入学院党校学习或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重新推优。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考察基本符合标准的,经党支部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院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学院业余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培训、自学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并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学习心得,没有经过入党培训或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吸收入党。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关键时刻、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党员。
政审材料主要由党支部委员、总支委员掌握,并注意保密纪律,不宜在较大范围内传阅。
第十六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民意测评。具体要求是:学生发展对象所在班级80% 以上的人数参加测评且参加测评人数的80% 以上同意方可发展;教工发展对象所在单位70%以上的人数参加测评且参加测评人数的80% 以上同意方可发展。
第十七条 学生发展对象通过政审的,由党支部推荐,报系(院)党组织(已授权的党组织)预审,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并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教工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党支部审查后其发展材料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学院党委预审同意后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公示。
教职工的预审材料一般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积极分子自传、考察登记表;
(3)发展对象考察表;
(4)政审材料(父母,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5)思想汇报;
(6)优秀团员推荐表(28周岁以下的);
(7)党内外群众意见;
(8)党小组审查意见;
(9)党总支(支部)审查意见;
(10)党校培训结业证。
学生的预审材料一般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积极分子自传、考察登记表;
(3)发展对象考察表;
(4)政审材料(父母及其直系亲属);
(5)思想汇报;
(6)优秀团员推荐表;
(7)入学以来学习成绩一览表;
(8)党内外群众意见;
(9)党小组审查意见;
(10)党支部审查意见;
(11)党校培训结业证。
公示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1)公布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还需注明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联系方式等。多人同时发展时,可一次公示。
(2)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单位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调查核实。
(3)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十八条 严把党员“入口”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发展党员:
(1) 确立为发展对象后,培养、考察时间不到半年的;
(2) 未经政审或政审不清楚的;
(3)教师有教学事故的、管理人员有工作失职的、学生有考试舞弊行为的;
(4)提出入党申请后,学习成绩出现大幅度滑坡者(学生);
(5)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在班里排名中等偏下及其以下者(学生);
(6)民意测评得票率低于80%者。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进入预备期考察。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通常为负责培养的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政治觉悟、成长经历、入党动机、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主要优缺点等作全面评价,表明同意介绍其入党的态度),并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当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的同时,应找入党对象谈话,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的说明,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培养考察材料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要求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加,保证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4/5以上,且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2/3以上,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申请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入党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入党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入党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5)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个别正式党员因故不能出席、但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6)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的决议。支部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主要优缺点及争取入党的经过、党组织培养考察情况和基本评价),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对入党对象的希望和要求,入党对象对支部大会的决议表明自己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入党对象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入党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决议正确地填入其《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内(日期必须填写召开支部大会的一天),并连同其他入党材料报本单位党总支审批,直属党支部上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对组织机构健全、能按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制度、严格把握入党标准、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要求、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系(院)党总支授予学生党员发展审批权。
已授权的党总支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授权单位的审批意见应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然后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加盖“授权章”,并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学院党委授予系(院)党总支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含义:一是授予接收学生预备党员的审批权;二是授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
学院党委组织部对授权党总支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党总支在审查(审批)学生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同入党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入党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然后将谈话结果,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入党谈话的有关注意事项:
(1)谈话人的确定:学生入党,一般由本单位党总支负责人或党总支委员谈话;教工入党,一般由党委组织员谈话或学院党委指派专人谈话。
(2)谈话前的准备工作:详细审阅党支部上报的入党对象的材料,综合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确定谈话内容和方法,拟定谈话提纲。
(3)谈话的内容:了解入党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有无一定的深度;入党动机是否正确,有无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对自己缺点和不足的认识及今后打算;其政治历史和其他方面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4)谈话后要做的工作:一是谈话人向党组织汇报谈话情况和对入党对象的入党意见;二是将谈话的情况和对入党对象入党的意见整理后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或者被授予审批权的党总支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当及时审批。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在通常情况下,已确立为发展对象的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当年四月份起,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发展对象经党组织审批成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与预备党员本人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党组织要像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那样,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要像把好发展关那样,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党组织根据其表现每季度如实填写《中共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应当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左右,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改进入党审批会上提出的不足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党支部应当在预备党员加强组织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性锻炼,净化入党动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明确努力方向,采取切实措施,改正自身不足等三个方面着重进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考察的重要依据是预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得到发挥。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做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学院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做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做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本单位党总支和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2)党支部审查《转正申请书》,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3)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的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并做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4) 支部大会讨论,做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并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
(5)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2)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支部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5)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应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如学生在预备期内有不及格课程)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2)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3)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或系(院)党总支在做出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意见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逐个表决。
学院党委或系(院)党总支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及时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或系(院)党总支审批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学院党委或系(院)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党组织,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所在党组织应将预备党员期间的考察记录填写完整,并思想汇报一起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各单位党总支应妥善保管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做好材料移交工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手续等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处理此类情况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单位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初审。
(2)经初审同意,由所在党支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逐级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学院党委复审。
(3)由学院党委正式做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4)有关处理决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